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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专题报道

普法小讲堂:关于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民商事领域和一般生活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况: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便捷性或者基于合同签订的紧迫性考虑,将留有空白的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那么这种已经签字或盖章的留空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来看以下一则案例:

一、案情简介

李某新系H酒店前股东现任法定代表人父亲,曾将盖有H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杨某委托其代为借款。

2015年7月,杨某代李某新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为上述空白借款合同),其中利率一栏未填写。合同约定:H酒店向孙某借款2400万,借款期限为10天,并约定逾期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孙某自认《借款协议》中利率月息2.4%系自己填写。

H酒店未按借款协议约定还清本息。2018年6月,孙某以H酒店为被告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孙某要求H酒店公司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H酒店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H酒店主张该空白合同不成立。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维持原判。H酒店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以上案件事实摘自湖北襄阳H酒店有限公司、孙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

二、法院裁判要点及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H酒店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某新系H酒店的前股东,且系H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远的父亲,涉案《借款协议》系李某新代表H酒店签订,H酒店对此没有异议。从H酒店二审期间提交的李某新的询问笔录来看,李某新对借款2400万元的事实并未否认,只是称其不认识孙某,其是向杨某借款,并将签章后的合同交给杨某,交给杨某时,《借款协议》上的出借人及利率约定均是空白的。关于为什么合同上没写借款人,李某新回答“杨某称:没事,把钱给到位就行了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李某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H酒店理应具有约束力。……本案针对同一借款事实虽存在两份《借款协议》,但无论借款期限的约定为“十天”抑或“一年”,在孙某已经履行出借2400万元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如前所述,在李某新将出借人及利率约定均为空白的《借款协议》交给杨某后,《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孙某的签名、利率“月2.4%"虽系事后添加,亦不影响双方之间《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二审认定H酒店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四、结论及风险防控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头的问题:对于已经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留空合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续写内容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其认为有效。而且,此裁判规则不仅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同样适用于生活中常见的其他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应在处理类似的合同时应注意:

第一,将合同委托给他人持有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尽量采取打印文本,减少合同中需要手写的内容,避免文本中留有空白待填写区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对于金额较大、内容重要的合同,还可以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确认、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在合同实际履行前,应再一次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尤其是合同重要条款,如合同价款、利息、合同期限、违约条款等。如发现与当时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相符合的条款,应当立即与合同相对人协商,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签订,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三,当事人应当明白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表示无限授权,当事人愿意与不特定人建立法律关系,该合同对签字的一方具有约束力应避免提供已签字或盖章的空白合同。

(集团法律合规部 刘惠、黄桂涛,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